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1、突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奖励本科教学效果优秀;
2、鼓励教师争取高水平教研成果,关注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效;
3、引导教师关注专业内涵建设及发展,引导教师乐于为专业建设做贡献;
4、体现价值导向,引导教师重视对于学院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的价值和贡献;
5、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
二、奖励对象
当年度在学院人才培养相关工作中为学院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在职老师。
三、奖励细则
1、教学突出业绩奖励包含:本科教学效果优秀、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项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励、教师教育教学竞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以及其他对专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业绩。另外,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国家级一流课程建设等重要专业建设成果单列。
2、教学突出业绩分档:年度学院教学突出业绩奖励拟划分为四档(A、B、C、D档),其中A、B、C档人员数按当年获得教学突出业绩奖励总人数的10%、20%、30%取整计算,剩余人员为D档。
3、各档奖励额度。各档奖励额度按当年学院突出教学业绩绩效总额的35%、30%、20%、15%进行计算,同一档位的老师平均分配该档教学突出业绩额度。
3、教学突出业绩分档工作由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流程为:(1)教师向学院提交教学突出业绩申请表(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并进行公示;(2)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根据教师提供的教学突出业绩申请表函评判定;(3)依据函评结果,采用会评的方式决定各申请人的教学突出业绩分档,并依据学校划拨的教学突出业绩奖励费用,计算教师的具体发放金额。
四、教学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评价
为实现教学突出业绩奖励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教学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的评价工作由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支撑材料的分类评价标准参见学院制定的教学评价指导性意见。
五、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学院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学院对于在教学方面做出优秀、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教学成果的人员进行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和教学突出业绩奖励不冲突,可重复享受。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的额度参照当年教学突出业绩奖励A档实施,奖励金额由院长基金支出。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采用提名制,由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2名以上专家共同提名,经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年度教学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特别优秀教学业绩奖励提名依据:
1、新增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3、在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国家级比赛获得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
5、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有关说明
1、教学突出业绩的支撑材料必须依托合肥工业大学完成的相关工作。
2、学校划拨的教学突出业绩奖励当年全部分配完毕。
3、本年度内教学工作量未达学校基本要求,出现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受到各级部门处分,本年度综合考评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教学突出业绩奖励资格。
4、在申请本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在学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其三年申报教学突出业绩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5、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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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