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1、破解“五唯”的评价机制,引导科研工作向多领域、高水平、原创性发展。
2、坚持多元评价和多维度评价,着重体现学院科研创新、学科发展等标志性成果。
3、坚持增值评价和综合性评价,引领科研工作坚持质量优先和内涵式发展。
4、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
二、奖励对象
当年度为学院的学科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的在职老师。
三、奖励细则
1、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学院突出科研业绩奖励一般划分为六档(A、B、C、D、E、F档),每档人员数按当年具有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资格人数的5%、10%、15%、15%、25%和30%进行确定。
2、各档奖励额度。各档总奖励额度分别取当年学院突出科研绩效总额的30%、25%、17%、13%、10%和5%,同一档位的老师平均分配该档科研突出业绩。
3、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工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流程为:(1)教师向学院提交科研突出业绩申请表(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并进行公示;(2)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教师提供的科研突出业绩申请表函评判定;(3)依据函评结果,采用会评的方式决定各申请人的科研突出业绩分档,并依据学校划拨的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费用,计算各档具体发放金额;(4)学院考核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评价
申请人在本研究方向或者领域所取得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利、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奖励、专著等均可以作为科研突出业绩的支撑材料。相关支撑材料应围绕某个研究方向综合展开,强调研究的持续性和深入性。其中,高水平学术论文应为学院认定的A类和B类高质量期刊论文;科技奖励认定范围为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技术学(协)会科学技术或自然科学三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一等奖(前5名),或者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二等奖(前7名)。
为实现科研突出业绩奖励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支撑材料的评价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支撑材料的分类评价标准参见学院制定的科研评价指导性意见。
五、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学院教师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学院对于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优秀、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科研成果的人员进行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和科研突出业绩奖励不冲突,可重复享受。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的额度参照当年科研突出业绩奖励A档实施,奖励金额由院长基金支出。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采用提名制,由院学术委员2名以上专家共同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年度科研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特别优秀科研业绩奖励提名依据:
1、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
2、新增主持国家级B类及以上项目。
3、主持的单项项目的年度到账金额超过500万元。
4、年度的单个应用研究成果转化金额超过200万元。
5、其它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有关说明
1、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成果必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只能应用于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2、项目只能应用于项目负责人,科技奖励只能应用于本单位第一获奖人。
3、学校划拨的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当年全部分配完毕,鼓励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根据其它参与者的贡献度进行二次分配。
4、本年度内受到各级部门处分,年度综合考评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或者科研工作量考核不通过,不得申报科研突出业绩奖励。
5、在申请本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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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